首页 > 行业新闻资讯详细
《沐浴业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稿出台
发表时间:2014-9-4 17:04:20 作者: 浏览次数:3423

来自国家商务部的消息,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,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沐浴 行业健康发展,商务部起草了《沐浴业管理办法》,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。

         《意见》要求,沐浴场所出入口、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,并保持正常运行。 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,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。

《意见》明确,本办法所称的沐浴业,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、足浴、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。

《意见》提出,沐浴场所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,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、违法犯罪人员的,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。

《意见》要求,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:

 

 

(一)禁止性病、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;高血压患者、心脏病患者、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;

(二)沐浴区禁止摄像、录像的标志;

(三)贵重物品寄存保管标志;

(四)65岁以上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应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标志;

(五)相应区域设置防滑等安全提示标志;